1.治疗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不良反应包括如下:
出血:VEGFR 抑制剂类抗肿瘤药物有可能增加出血的风险。一旦发生出血迹象,应及时停药。
对于重度(3/4 级)出血的患者,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重度(3/4 级)出血,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凝血功能异常患者应慎用本品,服用本品期间应严密监测凝血酶原时间和国际标准化比率,一旦出现严重(3/4 级)异常,建议暂停用药;
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严重(3/4 级)异常,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心脏毒性: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能会引起心电图异常,用药期间应注意严密监测心电图和心脏功能。
如发生 3/4 级不良反应,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3/4 级不良反应,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参考表 1 的剂量调整原则),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对于出现Ⅲ-Ⅳ级心功能不全或心脏彩超检查显示左室射血分数<50% 的患者建议停药。
肝脏毒性: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服用阿帕替尼可引起一过性转氨酶升高或总胆红素升高。原有血清转氨酶和总胆红素升高的患者应慎用本品。
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禁用。当患者发生 3/4 级转氨酶和总胆红素升高时,建议暂停用药,同时需监测血清转氨酶及总胆红素直至其水平明显下降后可恢复用药;
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3/4 级不良反应,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2.治疗过程中的一般注意事项如下:
血压升高:如发生 3/4 级血压升高,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3/4 级血压升高,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对于高血压危象的患者,发生期间应停用本品。
蛋白尿:如发生 ≥ 2 级的蛋白尿,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 2 级的蛋白尿,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皮肤毒性:如连续出现 3 次 ≥ 2 级的手足综合征,且有加重趋势的,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 2 级的手足综合征,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腹泻:如发生 3/4 级腹泻,建议暂停用药;如恢复用药后再次出现 3/4 级腹泻,可下调一个剂量后继续用药,如不良反应仍持续,建议停药。
伤口愈合并发症:建议手术前及手术后的 30 天内,暂时停止服用本品。
3. 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纵机器时应予以注意。
4. 如与其他化疗药物联合应用,可能会增加不良反应发生率及严重程度,请在医师指导下谨慎使用。
5. 育龄期男性和育龄妇女在用药期间及停药后 8 周内应注意避孕;建议哺乳妇女在接受本品治疗期间停止母乳喂养。
6. 对于出现胃肠道穿孔、需要临床处理的伤口裂开、瘘、肾病综合征的患者,发生期间应停用本品。
7. 不推荐 18 岁以下患者服用本品;对于 70 岁以上的患者,建议根据临床情况和实验室检查指标在医师指导下慎用和调整用药剂量。
8. 如怀疑服用药物过量,则应停药并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和给予相应的支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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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