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腹泻:4级永久停用,4级以下可先暂停卡培他滨,3天后如不缓解再停吡咯替尼,直至恢复至≤1级。暂停后恢复剂量为:第一次400mg、第二次320mg。
2.手足综合征:2级可先暂停卡培他滨,14天后如不缓解再停吡咯替尼,直至恢复至≤1级。暂停后恢复剂量为:第一次400mg、第二次320mg;
3级可先暂停卡培他滨,14天后如不缓解再停吡咯替尼,直至恢复至≤1级,14天后如不能恢复永久停用吡咯替尼。暂停后恢复剂量为:320mg。
3.出现重度进展性大疱样皮疹或粘膜病灶永久停用。
4.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正常值下限或出现≥2级下降且合并相关症状时暂停吡咯替尼,直至恢复正常,且较基线下降<10%,相关症状恢复。暂停后恢复剂量为:320mg。
5.肝功能≥3级ALT或AST升高(>5*ULN)伴总胆红素≤2*ULN暂停吡咯替尼,直至恢复≤1级,暂停后恢复剂量为:第一次400mg、第二次320mg。
6.其他不良反应:≥2级的非血液学不良反应和≥3级的血液学不良反应,暂停吡咯替尼或卡培他滨,直至恢复≤1级,暂停后恢复剂量为:第一次400mg、第二次320mg。
114联合国药集团提供肿瘤靶向药海外直购服务,帮您低价购买海外新药及仿制药。
如有需要,请识别下方二维码添加「肿瘤咨询顾问」进行咨询。
114抗癌指南导航·点击下方文字阅读更多
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