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放化疗期
在同步化疗期间应按血液学和非血液学毒性标准(表 1)暂停或终止服用本品。
表 1 与放疗合并期间暂停或终止服用本品
辅助治疗期
应按表 3 降低剂量或终止服用本品。
应根据 ANC 和血小板计数最低值调整本品的剂量。
调整剂量的实验室参数
必须符合以下实验室参数才能用药:ANC ≥ 1.5 × 10sup>9/L 和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第 22 天(首剂后 21 天)或距离这一天的 48 小时内进行全血细胞计数,此后每周一次,直至 ANC ≥ 1.5 × 109/L 和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如果任何一个周期内的 ANC<1.0 × 109/L 或血小板计数 < 50 × 109/L,下个周期的剂量必须降低一个水平。
剂量水平包括 100 mg/m2、150 mg/m2和 200 mg/m2。推荐的最低剂量为 100 mg/m2。
在临床试验中,治疗继续到病变出现进展,最多为 2 年。但最佳的治疗持续时间未知。
肝功能正常的病人与肝功能轻中度异常的病人药代动力学结果相似;
严重肝功能异常(Child's Class Ⅲ)或肾功能异常的患者尚无服用替莫唑胺的资料。
根据替莫唑胺胶囊药代动力学特征,对于严重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不必降低替莫唑胺用量,但应用时需倍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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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