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患者出现 ≥ 3 级毒性或不可耐受的不良反应,应停药 1 周或直至症状消退至 ≤ 2 级,之后以相同剂量或必要时降低剂量(120 或 80 mg)重新用药。
2. 轻度、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分别为 Child-PughA、B 或 C 级)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3. 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剂量。重度肾功能损害或终末期肾脏疾病患者应慎用恩扎卢胺。
4. 特别地,如治疗期间出现惊厥发作、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PRES)、3-4 级缺血性心脏病,患者应永久停用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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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