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比特龙出现副作用如何调整使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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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发生 3 级及 3 级以上毒性事件,包括高血压、低钾血症、水肿或其他非盐皮质激素毒性事件,则应停止治疗,并进行适当的医学处理。直到毒性症状缓解至 1 级或基线水平,方可重新开始使用本品治疗。


如果患者出现漏服本品、泼尼松或泼尼松龙,应以常规剂量于次日重新开始治疗。


肝功能损害和肝毒性情况下的剂量调整原则

肝功能损害

基线轻度肝功能损害的患者不需要调整剂量。


对于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的患者,本品的推荐剂量应降低至 250 mg,每天一次。一项在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B 级)患者中开展药代动力学研究显示,在单次口服给药 1000 mg 本品后,阿比特龙全身暴露量增加约 4 倍。


对于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开始治疗前、第 1 个月每周、随后 2 个月每 2 周、以及之后的每个月应对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酶转氨酶(AST)和胆红素水平进行监测。


如果基线中度肝功能损害患者的 ALT 和/或 AST 升高 > 5 × 正常值上限(ULN),或总胆红素升高 > 3 × ULN,须停药且勿再使用本品。


严重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 级)患者不得使用本品。


另一项试验在 8 例基线严重肝功能损害(Child-Pugh C 级)受试者和 8 例肝功能正常的健康对照受试者中分析了阿比特龙的药物代谢动力学。


与肝功能正常的受试者相比,基线严重肝功能损害受试者的阿比特龙全身暴露量(AUC)增加 7 倍,游离药物部分的暴露量增加 2 倍。


肝毒性

对本品治疗期间发生肝毒性的患者(ALT 和/或 AST>5 × ULN 或总胆红素 > 3 × ULN),应暂时中断本品治疗并调整剂量。


在肝功能水平恢复到基线水平或 AST 和 ALT ≤ 2.5 × ULN 且总胆红素 ≤ 1.5 × ULN 后,可降低剂量至 750 mg 每日 1 次再次治疗。


对恢复治疗患者,至少每 2 周监测 1 次血清转氨酶和胆红素水平,3 个月后每月监测 1 次。


如果 750 mg 每日 1 次给药时再次发生肝毒性,可在肝功能检查值恢复到基线水平或 AST 和 ALT ≤ 2.5 × ULN 并且总胆红素 ≤ 1.5 × ULN 后,降低剂量至 500 mg 每日 1 次再次治疗。


如果 500 mg 每日 1 次给药时再次发生肝毒性,须停药。


若无胆管梗阻或其他导致 ALT 和总胆红素同时升高的原因,当患者出现 ALT>3 × ULN 伴随总胆红素 > 2 × ULN 时,需永久停用本品。


肾功能损害情况下的剂量调整

对肾功能损害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但在重度肾损害的前列腺癌患者中尚无临床经验,建议此类患者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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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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