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心电图显示 QTc>480 毫秒,则应停止服用本品,及时检测血清钾和镁,如果血清钾和镁低于正常值低限,则应补液使之达到正常范围,并必须检查合并用药的情况
2.如果 QTcF 恢复到<450 毫秒,并与基线值相差不超过 20 毫秒,则可在 2 周内恢复本品先前的剂量;如果 2 周后,QTcF 在 450 毫秒和 480 毫秒之间,则应降低本品剂量至每日一次 400 mg;如果降低剂量至每日 400 mg 后,QTcF 仍 > 480 毫秒,则应停止使用本品。任何一次的剂量调整,均应在 7 天后复查心电图。
3.如果出现血液学毒性(加速期:ANC<0.5 × 109/升或血小板<10 × 109/升;慢性期:ANC<1.0 × 109/升或血小板<50 × 109/升),应暂停本品的使用,如果 2 周内加速期患者血象恢复至 ANC>1.0 × 109/升或血小板 > 20 × 109/升以上,或者慢性期患者血象恢复至 ANC>1.0 × 109/升或血小板 > 50 × 109/升,则可以重新按照初始剂量服用。
如果血象仍然低并且未恢复至上述水平,可考虑减低本品剂量,每日服用一次,每次 400 mg。
4.如果出现有显著临床意义的中度或严重的非血液学毒性,应该中止服药;一旦毒性缓解,可以恢复每日一次,每次 400 mg 的剂量。
如果临床上适合,可考虑将剂量重新增加至每日 2 次,每次 400 mg。血清脂肪酶升高:如果出现 3-4 级血清脂肪酶升高,剂量应降低至每日一次,每次 400 mg 或中止停药。
应每月监测血清脂肪酶或遵医嘱。胆红素和肝转氨酶升高:如果出现 3-4 级胆红素升高,剂量应降低至每日一次,每次 400 mg 或中止停药。应每月监测胆红素和转氨酶或遵医嘱。
5. 对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不需要进行剂量调整。
6. 对转氨酶超过正常值 2.5 倍或胆红素升高超过正常值 1.5 倍的肝功能不全患者,应该中止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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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