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任何 3 级非血液学毒性或任何 4 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下面讨论的神经病变)时,应暂停本品治疗。
一旦毒性症状得到缓解,可以重新开始本品的治疗,剂量减少 25%(例如:1.3 mg/m2 降低到 1.0 mg/m2;1.0 mg/m2 降低到 0.7 mg/m2)。
如果患者发生与本品治疗有关的神经性疼痛或外周感觉神经病,建议按下表推荐的调整剂量进行治疗,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选择合适的剂量调整方案。
有因严重自主神经病变导致中断或停止治疗的报告。如果患者本身患有严重的神经病变,只有权衡利弊后方可使用本品。
每个疗程的第 1 天之前(第一疗程除外):
血小板计数应 ≥ 100 × 109 /L 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应 ≥ 1.5 × 109 /L
血红蛋白应 ≥ 8 g /dL( ≥ 4.96 mmol /L)
非血液学毒性应已恢复到 1 级或基线水平 如果发生任何 3 级非血液学毒性或 3 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神经病变),必须暂停本品治疗。
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并应按推荐剂量治疗。
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使用本品的起始剂量应降为 0.7 mg/m2 ,根据患者第一个周期的耐受性,随后的治疗剂量增加至 1.0 mg/m2 或进一步降至 0.5 mg/m2 。
本品的药代动力学不受患者肾功能损伤程度的影响,故肾功能损伤的患者无需调整本品的剂量。
由于透析会降低本品的浓度,故应该在透析结束后再给予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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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