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肾功能损害:无需调整剂量;
2.肝功能损害(轻度,总胆红素大于正常上限的1-1.5倍或AST大于正常上限):无需调整剂量;
3.免疫介导的症状性内分泌病:停止治疗并启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强的松1-2 mg/kg /d,或其等效替代激素)和适当的激素替代疗法。
对接受低于 7.5 mg /d的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激素的患者,当相关不良反应得到完全或部分缓解(即0级或1级)时,可恢复伊匹单抗治疗。
如果症状反应持续6周或更长时间,或者皮质类固醇剂量不能降至强的松7.5 mg /天或等效的其它激素的剂量,则要永久停药;
4.免疫介导的小肠结肠炎:对于中度毒性,应停止治疗,并给予止泻治疗,如果持续超过1周,则以强的松 0.5 mg/kg /天或其它等效的激素剂量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
对于严重的毒性,应永久停用伊匹单抗并以强的松 1mg/kg /天或其它等效的激素剂量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直到毒性反应缓解至0级或1级,然后在至少1个月的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的剂量;
5.免疫介导的神经病变(不干扰日常活动):停止治疗,对接受低于 7.5 mg /d强的松或其它等效剂量的激素的患者,得到完全或部分缓解(即0级或1级)时,可恢复伊匹单抗治疗。
如果2度反应持续6周或更长时间,或者皮质类固醇剂量不能降至强的松7.5 mg /天或等效的其它激素的剂量,则要永久停药;
6.免疫介导的眼部反应(2级、3级或4级):如果接受局部治疗后反应在2周内未改善至1级,或反应需要全身用药时,则永久停止治疗;
7.输液反应:轻度或中度则中断输注或减慢输液速度,严重或危及生命则停止治疗;
8.其他免疫介导的2级不良反应(不包括内分泌疾病或眼部反应):停止治疗,对接受强的松低于 7.5 mg /d或其它等效剂量激素的患者,当不良反应得到完全或部分缓解(即0级或1级)时,可恢复伊匹单抗治疗。
如果2度反应持续6周或更长时间,或者皮质类固醇剂量不能降至强的松7.5 mg /天或等效的其它激素的剂量,则要永久停药;
9.其他免疫介导的3或4级不良反应(不包括内分泌疾病或眼部反应):应永久停用伊匹单抗并以强的松 1mg/kg /天或其它等效的激素剂量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直到不良反应缓解至0级或1级,然后在至少1个月的时间内逐渐减少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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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