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具体如下:
免疫相关性肺炎:对于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级;出现 3 级或 4 级或复发性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的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级;4 级或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
免疫相关性肝炎 :2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级;3 级或 4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2 级或 3 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1级;4 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及甲状旁腺疾病: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甲状旁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炎、甲状腺肿块、甲状腺肿、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和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
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 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发生其他甲状腺疾病时应对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进行监测。
发生甲状旁腺疾病时,应监测甲状旁腺功能和血钙水平。发生症状性 2 级或 3 级甲状旁腺功能异常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 4 级甲状旁腺功能异常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垂体炎: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垂体炎,发生症状性 2 级或 3 级垂体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发生 4 级垂体炎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肾上腺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
肾上腺功能不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报告了肾上腺功能不全,发生症状性 2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发生 3~4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时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
高血糖症及 1 型糖尿病:3 级高血糖症或 1 型糖尿病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4 级高血糖症或 1 型糖尿病患者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发生 3 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 4 级皮疹、确诊 SJS 或 TEN 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发生 3 级或 4 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 级或 3 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 4 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复发的胰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
免疫性相关血小板减少症:发生 3 级血小板减少时,应该暂停用药,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 0~1 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发生 4 级血小板减少时,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发生 2 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 0-1 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发生 3 级或 4 级心肌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
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外周神经毒性:发生 2 级外周神经毒性应暂停本品治疗,3 级或 4 级外周神经毒性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重症肌无力:发生 2 级重症肌无力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口服吡啶斯的明治疗,可根据症状增加剂量,并考虑开始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3 级或 4 级重症肌无力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监测症状、肺功能和神经系统评估,根据临床指征可给予血浆置换或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治疗。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在不同剂量和肿瘤类型的本品临床试验中,还有小于 1% 的患者报告了关节痛和肢体疼痛。其他抗 PD-1/PD-L1 抗体也报告了未曾在本品治疗中观察到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或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
对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除外内分泌疾病)和任何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出现 2 级输液反应时,应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如果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液反应,必须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中度或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中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中度或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免疫药物已在临床应用中被证实效果优异,但免疫治疗优势人群需有明确的指标提示,可以让免疫治疗有证可循、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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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