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用。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2. 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的治疗调整方案如下:
免疫相关性肺炎:2级暂停用药,直至改善至0-1级;3-4级或复发性2级,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2-3级暂停用药,直至改善至0-1级;4级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肝炎:2级暂停用药,直至改善至0-1级;
免疫相关性肾炎:2-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对于症状性 2-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 2-3 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
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
高血糖症及 I 型糖尿病:对于血糖控制不好的I型糖尿病,应暂停本品,胰岛素替代治疗直至症状缓解。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I型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
肾上腺功能不全:对于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至症状缓解。对于3-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必须永久停用本品;
垂体炎:对于症状性2-3级垂体炎,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4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对1-2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3级皮疹,暂停本品治疗,对症治疗。4级皮疹、确诊的SJS或TEN,应永久停用本品;
血小板减少症:3级血小板减少,暂停用药,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4级血小板减少,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胰腺炎:3-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或2-3级胰腺炎,应暂停本品治疗。4级或任何复发的胰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对于未包括在以上所列出的疑似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的2-3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
若病情改善,可在皮质类固醇减量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4级其他不良反应或复发性3级不良反应,3-4级脑炎,应永久停用。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
3. 在其他接受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性心肌炎的报告,建议2级应暂停给药,3-4级应永久停药。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
在其他接受PD-1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本品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
4. 对于 2 级输液反应,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或暂停给药,后续治疗可考虑使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类药物预防。≥3 级输液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输液,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并永久停药;
5. 本品在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 不推荐用于中、重度肝功能损伤的患者。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6. 本品在中度或重度肾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用于中、重度肾功能损伤的患者。轻度肾功能损伤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7. 出现其他不良反应应遵医嘱调整用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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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