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停药。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有关永久停用或暂停给药的指南如下:
1. 免疫相关性肺炎:2 级肺炎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影像学异常有改善及皮质类固醇治疗结束;3 级或 4 级肺炎永久停用。
2.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2 级腹泻或结肠炎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以及皮质类固醇治疗(如需要)结束;3 级腹泻或结肠炎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以及皮质类固醇治疗结束;4 级永久停用。
3. 免疫相关性肝炎:AST、ALT 或总胆红素2 级升高:暂停用药,直至实验室数值恢复至基线、以及皮质类固醇治疗(如需要)结束;3级或 4 级升高永久停用。
4. 免疫相关性肾炎和肾功能障碍:2 级或 3 级肌酐升高暂停用药,直至肌酐恢复至基线、以及皮质类固醇治疗结束;4 级升高永久停用。
5.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症状性 2 或 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垂体炎2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 3 级糖尿病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且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急性炎症症状需要处理)结束。
进行激素替代治疗时,只要无症状,应一直继续治疗;4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4 级垂体炎、3 级或 4 级肾上腺功能不全、4 级糖尿病永久停用。
6.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3 级皮疹暂停用药,直至症状缓解及皮质类固醇治疗结束;4 级皮疹、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永久性停止治疗。
7.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3 级(首次发生)暂停用药;3级心肌炎永久停用;4 级或复发性 3 级、虽然进行治疗调整但仍持续存在 2 级或 3 级反应、皮质类固醇剂量不能减少至每天 10 mg 强的松或等效剂量的,永久停用。
8. 另外,以下情况永久停用:4 级或复发性 3 级不良反应、虽然进行治疗调整但仍持续存在 2 级或 3 级不良反应。
9. 已经在纳武利尤单抗临床试验中观察到重度输液反应,如果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输液反应,必须停止纳武利尤单抗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
10. 轻或中度肾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轻或中度肝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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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