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只有具备抗肿瘤药物应用经验的医生,方可使用本品治疗。
在开始本品治疗之前,必须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包括白细胞分类计数。初次使用本品时应每周监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包括白细胞、血小板和红细胞分类计数,4 周后可每 2 至 4 周监测一次全血细胞计数,直到本品剂量达到稳定,然后可以根据临床需要进行监测。
本品为口服给药,可与食物同服或不与食物同服。
若漏服某次药物,患者不应补服该次药物,而是应该按照原定给药方案,按时服用下次药物。
起始剂量:对于血小板计数在 100,000/mm3 和 200,000/mm3 之间的患者,本品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每次 15 mg。
对于血小板计数 > 200,000/mm3 的患者,则推荐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每次 20 mg。
对于血小板计数在 50,000/mm3 和<100,000/mm3 之间的患者,推荐最大起始剂量为每日两次,每次 5 mg。
目前有关 5 mg 每日两次的研究数据有限,对于 5 mg 每日两次剂量长期维持给药的疗效尚不确定,以此剂量长期使用应当仅限于判断获益超过潜在风险的患者并谨慎调整药物剂量。
当血小板计数低于 50 × 109/L 或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低于 0.5 × 109/L 时,中断治疗。当血小板计数恢复至 50 × 109/L 以上且 ANC 恢复至 0.75 × 109/L 以上时,可重新给药。
中断之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时可以给予的最大允许剂量如下:
1. 血小板计数≥125× 109/L时,20mg每日两次;
2. 血小板计数在100至<125× 109/L时,15mg每日两次;
3. 血小板计数在75至<100× 109/L时,10mg每日两次,持续至少两周,如果可耐受,可以升至15mg每日两次;
4. 血小板计数在50至<75× 109/L时,5mg每日两次,持续至少两周,如果可耐受,可以升至10mg每日两次;
5. 血小板计数<50× 109/L时,继续暂停。
在因 ANC 低于 0.5 × 109/L 中断治疗之后,当 ANC 恢复至 0.75 × 109/L 以上时,从比治疗中断的前一周给药最大剂量低 5 mg 每日 2 次的剂量、或从 5 mg 每日 1 次的剂量开始重新给药,以剂量高者为准。
在治疗过程中,如出现血小板计数降低,应当考虑进行减量,其目的在于避免因为血小板减少而中断治疗,具体应在医师指导下参考药物说明书调整。
在治疗最初 4 周之内不得增加剂量,剂量增加频率不得高于每 2 周 1 次
如果出现了骨髓纤维化患者的疗效不足,若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以 5 mg 每日 1 次的增量将剂量逐渐增加,直至最大剂量 10 mg 每日 2 次:血小板计数仍维持在不低于 40 × 109/L,且在之前的 4 周内,血小板计数下降不超过 20%ANC 大于 1 × 109/L,且在之前的 4 周内,未因不良事件或血液学毒性导致减量或中断治疗。
只要患者的获益仍然超过对其带来的风险,则可继续治疗。但是,如果自开始治疗至 6 个月后,脾脏体积没有缩小且症状没有改善,应该中止治疗。
对于已经出现一定程度临床改善的患者,如果出现脾脏与基线体积相比增大了 40%(大致相当于脾脏体积增加 25%),并且与疾病相关症状不再有实质性改善,建议应中止治疗。
114联合国药集团提供肿瘤靶向药海外直购服务,帮您低价购买海外新药及仿制药。
如有需要,请识别下方二维码添加「肿瘤咨询顾问」进行咨询。

114抗癌指南导航·点击下方文字阅读更多

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