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临床研究将使用的研究药物重组抗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注射液(药物代码:609A)是由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1类新药。
609A是一种专门针对人类程序化死亡1受体(PD-1)的IgG4κ单克隆抗体,已经完成了临床前研究并显示609A稳定性良好,药物活性以及动物体内的药理毒理、药效学实验结果均达到或超过了国外同类药物,目前计划开展人体内的临床研究,以进一步验证在人体中的安全性和疗效。
609A于2018年底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交首次人体内临床研究申请,并于2019年1月通过FDA的审评,获准在美国开展临床研究。目前美国的Ⅰ期临床研究正在进行中。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标准治疗方法。若有驱动基因变异,一定要经过针对驱动基因的标准治疗失败,且无其他标准治疗方案可选时才能入组。
3.既往因脑转移接受过治疗的患者,在入组前4周内脑转移病灶无症状或影像学/临床稳定且不需要类固醇药物治疗者可入组本研究。
4.患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靶病灶或非靶病灶),可测量的定义参见附录1 RECIST v1.1标准。
5.ECOG评分0,1或2分。
6.预期寿命≥3个月。
7.在609A开始治疗之前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包括:
a.骨髓储备: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 L;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血红蛋白≥9g / dL或≥5.6mmol / L。
b.肝脏:总胆红素≤1.5×ULN,天冬氨酸转氨酶(AST)和/或丙氨酸转氨酶(ALT)≤3×ULN(如果肝功能异常是由于肝癌或肿瘤肝转移所致,则AST和/或ALT≤5×ULN)。
c.肾脏:血清肌酐≤1.5×ULN 或估算的肌酐清除率≥50mL/ min(Cockroft和Gault公式)。
d.凝血试验INR≤2(除外:华法林抗凝治疗的患者可接受INR 2至≤3),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8.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的5个月内受试者本人及男性受试者的伴侣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9.同意筛选期进行肿瘤组织活检取材。
排除标准:
1.有危及生命的过敏史,或已知对609A药物制剂中的蛋白质药物或重组蛋白或辅料过敏。
2. 曾在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过敏反应。
3. 怀孕或哺乳的女性 。
4. 关于既往的抗肿瘤治疗:
a)已经接受任何获批的或正在研究的抗癌药物,包括化疗、免疫治疗、激素疗法(激素替代疗法、睾酮或口服避孕药除外)、生物疗法的受试者,在609A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3周或五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b)全身放射治疗在609A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3周,局部放疗或骨转移放射治疗在609A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少于2周。在609A第一次给药前8周内服用了治疗用放射性药物。
c)筛选时检测血浆抗PD-1药物的ADA抗体为阳性。
d)接受免疫激动剂(如白介素-2、γ干扰素或溶瘤病毒)治疗的患者,在609A第一次给药前停止治疗不足4周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5. 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包括结核感染等。
6. HIV感染。
7. 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无活动性疾病的HBV携带者(HBV DNA滴度<1000 cps/mL或200 IU/mL)或治愈的丙肝(HCV RNA 检测阴性)可以入组。
8. 有间质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未解决的活动性或慢性炎症性肺病病史者不能入组。有放射性肺炎但已恢复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9. 急性或慢性不受控制的肾脏疾病(肾癌和肾转移癌除外),胰腺炎或肝脏疾病(根据研究者评估)。
10. 根据CTC AE v5.0,任何先前抗肿瘤治疗残留的AE未恢复至0 级或 1 级,或未达到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水平,但残留的脱发效应除外。
11. 既往PD-1/PD-L1治疗发生过免疫治疗相关SAE,包括但不限于间质性肺炎及心肌炎。
12. 发生过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3级,或由于任何等级的irAE而不得不停止先前的抗PD-1、抗PD-L1或抗CTL4治疗的受试者。
13. 严重或无法控制的需要治疗的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或IV,药物无法控制的不稳定型心绞痛,近6个月有心肌梗死病史,心电图QTcB (Bazetts公式) > 450msec,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房颤或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14. 持续收缩压>160 mm Hg和/或使用抗高血压药物后舒张压>100 mm Hg的高血压患者。
1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周内有发热。
16.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活检)的受试者。
1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种了减毒活疫苗。
1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任何草药或替代疗法,或中成药治疗的患者。
19.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者,但接受过适当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者除外。
20. 任何类型的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的病史,或先前临床诊断为结核病。
21. 应排除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的受试者
22. 需要在计划的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用糖皮质激素(>15mg /d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的患者。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和肾上腺替代类固醇剂量≤10 mg每日泼尼松当量。可接受眼科,鼻腔和关节内注射类固醇。
23. 任何其他严重的病症(例如: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未受控制的感染,活动性胃溃疡,未控制的癫痫,脑血管事件,胃肠道出血,具有严重症状和体征的凝血障碍)、精神、心理、家庭或地理状况,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干扰试验的计划、治疗和随访,或影响受试者的依从性,或将使受试者处于治疗相关并发症的高风险中。
24. 经研究者判断认为患者不适合进入本试验的任何其他情况 。
北京市 |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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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