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的原则及疗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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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化疗的基本原则

(1)接受化疗的患者必须经病理学或细胞学检查诊断为癌症。


在缺乏上述证据的特殊情况下,如急症或无法取得病理组织时,应在经验丰富的专家诊治指导下,有充分的临床证据支持诊断,并考虑到化疗可能给患者带来的益处远远超过害处时,可酌情使用化疗。


(2)化疗一般应由经肿瘤内科训练合格的医生执行。医生必须熟悉抗癌药物的药理作用、常用剂量、用法和不良反应,并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和禁忌证。


(3)医生在全面了解患者的全身情况(见PS评分)主要脏器(骨髓、肝、肾、心、肺等)的功能和病变范围后制订合理的化疗方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科(如肿瘤外科、放射治疗科)医生共同研究制订综合治疗计划。


(4)现阶段的化疗多采用联合用药方案,应尽量使用那些经实践检验过的、疗效肯定的、国内外通用的“标准”联合化疗方案,方案中的每一种药物可用至接近人体能耐受的最大剂量,尤其是对于根治性化疗的患者。


如何评估化疗疗效?

周期

从用化疗药物的第1天算起,一般21或28天为一个周期。


疗程

一般连续化疗2~3个周期后进行疗效评价。多数肿瘤化疗疗程为4-6周期。


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通过肿瘤缩小量来评价其抗肿瘤作用。


(1)完全缓解( complete response,CR):所有靶病变完全消失维持4周以上。


(2)部分缓解( partial response,PR):靶病变最大直径之和缩小≥30%维持4周。


(3)进展( progressive disease,PD):靶病变最大直径之和增大≥20%或出现新病灶。


(4)稳定( stable disease,SD):靶病变变化处于部分缓解和进展之间。


实体瘤化疗后能达到CR或PR,是病变有效控制的指标。但有很多病人,化疗后病变大小无明显变化,但肿瘤相关症状如疼痛、发热等明显减轻或消失,病人全身状况好转生活质量提高,也是肿瘤控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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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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