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治疗适用对象于第一诊断为胃癌,符合以下情形:
无法切除的局部晚期胃癌;
手术困难的局部晚期胃癌推荐术前放化疗;
D1术后或局部复发高危患者,应推荐术后放化疗;
或符合姑息性放疗指征,无放疗禁忌。
根据诊疗规范和临床指南
术前化放疗:T2以上或者N+的局部进展期病灶,术前放化疗可能降低分期提高手术切除率。
不能耐受手术治疗,或者虽然能耐受手术但病灶不可切除的病例,可以选择放化同步治疗。
术后放射治疗:术后病理分期为T3、T4或者区域淋巴结阳性的,需要放疗+氟尿嘧啶或紫杉类为基础的增敏剂行同步放化治疗。肿瘤有镜下或肉眼残留的,术后亦应行同步放化疗。
局部复发的病例,可以考虑放疗或者放化疗。
为减轻症状,病变相对局限时,可以考虑局部姑息性放疗。
必需的检查项目:
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加便隐血;
肝功能、肾功能、肿瘤标志物;
胃镜或超声胃镜检查;
上消化道气钡双重造影;
腹部增强CT扫描;
胸部X线平片;
锁骨上和盆腔B超。
根据患者情况可选检查项目:
肺功能、超声心动图;
凝血功能;
ECT扫描;
临床需要的其他检查项目。
靶区确定
可以通过腹部CT、内镜超声、内镜等技术确定原发肿瘤和淋巴结区。术后患者照射范围应包括瘤床、吻合口和部分残胃,可以通过术中留置标记物确定瘤床、吻合口/残端位置。
根据肿瘤位置不同,照射范围和淋巴结引流区亦不相同:胃近1/3或贲门食管交界肿瘤,应包括原发肿瘤及食管下段3-5cm、左半膈肌和邻近胰体,高危淋巴结区包括临近食管周围、胃周、胰腺上、腹腔干区、脾动脉和脾门淋巴结区。。
胃中1/3肿瘤或胃体癌,靶区应包括原发肿瘤及胰体部,淋巴结区应包括临近的胃周、胰腺上、腹腔干区和脾门、肝门以及十二指肠淋巴结区。
远端1/3肿瘤,如果累及胃-十二指肠结合部,照射野应包括原发肿瘤及胰头、十二指肠第一段和第二段,淋巴结区包括胃周、胰腺上、腹腔干、肝门、胰十二指肠淋巴结,术后病例应该包括十二指肠残端3-5cm,高危淋巴结区相同。
制定治疗计划时,还应考虑胃充盈变化和呼吸运动的影响。推荐使用CT模拟定位和三维适形放疗技术,有条件的医院可考虑使用调强放疗技术。
如使用二维照射技术,应设计遮挡保护正常组织,减轻毒性反应。
治疗剂量
45-50.4Gy/25-28f/5-5.5w,单次1.8Gy常规分割,必要时局部可加量到55-60 Gy。同步化放疗同期给予氟尿嘧啶类或紫衫类为基础的增敏剂。
正常组织保护
采用三维适形放疗技术,正常组织的剂量限制为:肝脏V30<60%,肾脏至少一侧肾脏其2/3<20Gy,脊髓<45Gy,1/3心脏<50Gy,尽量降低左心室剂量。
每周体格检查1次;每周复查血常规,必要时复查肝肾功能。注意血清铁、钙,尤其术后患者,必要时给予维生素B12治疗;
密切观察病情,针对急性毒性反应,给予必要的治疗,如镇吐、抑酸和止泻药物,避免可治疗的毒性反应造成治疗中断和剂量缩减;
治疗中根据病情复查影像学检查,酌情对治疗计划进行调整或重新定位;监测体重及能量摄入,如果热量摄入不足,则应考虑给予肠内(首选)或肠外营养支持治疗,必要时可以考虑留置十二指肠营养管进行管饲;对于同期放化疗的患者,治疗中和治疗后早期恢复,营养支持更加重要。
血常规、肝肾功能;胸部及上腹CT;肿瘤标志物。
完成全部放射治疗计划;无严重毒性反应需要住院处理;无需要住院处理的其他合并症/并发症。
常规外照射:0.5-2万元;适形/调强外照射:4-7万元;图像引导放疗: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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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