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性放疗的适应证
全身状况中等以上者;
颅底无明显骨质破坏者;
CT或MRI示鼻咽旁无或仅有轻、中度浸润者;
颈淋巴结最大直径小于8cm,活动,尚未达锁骨上窝者;
无远处器官转移者。
姑息性放疗的适应证
肿瘤KSP分级60分以上;
头痛剧烈,鼻咽有中量以上出血者;
有单个性远处转移者或颈淋巴结转移大于10cm。
经姑息放射后如一般情况有改善,症状消失,远处转移灶能控制者,可改为根治性放射治疗。
放射治疗禁忌证
肿瘤KSP分级60分以下;
广泛远处转移者;
合并急性感染病者;
放射性脑脊髓损伤者。
再放疗原则
放射治疗后复发再放疗原则,具有下述情况者不宜再放射治疗:
同一靶区包括鼻咽及颈部靶区放疗后复发时间未满一年;
放射治疗后出现放射性脑病或放射性脊髓病;
鼻咽部靶区总疗程不宜超过三个疗程,颈部靶区不宜超过两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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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