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咽癌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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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性放疗的适应证


  • 全身状况中等以上者;

  • 颅底无明显骨质破坏者;

  • CT或MRI示鼻咽旁无或仅有轻、中度浸润者;

  • 颈淋巴结最大直径小于8cm,活动,尚未达锁骨上窝者;

  • 无远处器官转移者


姑息性放疗的适应证


  • 肿瘤KSP分级60分以上;

  • 头痛剧烈,鼻咽有中量以上出血者;

  • 有单个性远处转移者或颈淋巴结转移大于10cm。


经姑息放射后如一般情况有改善,症状消失,远处转移灶能控制者,可改为根治性放射治疗。


放射治疗禁忌证


  • 肿瘤KSP分级60分以下;

  • 广泛远处转移者;

  • 合并急性感染病者;

  • 放射性脑脊髓损伤者。


再放疗原则


放射治疗后复发再放疗原则,具有下述情况者不宜再放射治疗:

  • 同一靶区包括鼻咽及颈部靶区放疗后复发时间未满一年;

  • 放射治疗后出现放射性脑病或放射性脊髓病;

  • 鼻咽部靶区总疗程不宜超过三个疗程,颈部靶区不宜超过两个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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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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