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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 男女不限,年龄18~75岁(含边界值);
3. 经细胞学或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并经过标准治疗失败后(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或缺乏有效治疗方法的实体瘤;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或1的患者;
5. 预期生存至少3个月;
6. 根据实体瘤评价标准(RECIST v1.1),受试者须有可测量病灶(至少1个颅外病灶);
7. 如曾接受过抗肿瘤治疗,需满足以下情况: 全身放射治疗距离本研究首次服药间隔≥3周,局部放射治疗或骨转移的放射治疗间隔≥2周;既往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距离首次服药间隔≥4周(小分子靶向药距离首次服药间隔≥2周);既往接受过有明确抗肿瘤中药或中成药治疗距离首次服药间隔≥2周;
8. 受试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需在首次服药前已接受过局部治疗(包括手术和放疗等)并且稳定至少3个月;
9. 有适宜的器官及造血功能,根据以下实验室检查无严重的心、肺、肝、肾功能异常和免疫缺陷: 嗜中性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白细胞绝对计数(WBC)≥3.0×109/L;血小板≥100×109/L;血红蛋白≥90g/L(首次服药前2周内未接受过输血治疗);血清肌酐≤1.5倍ULN或肌酐清除率≥60 mL/min (按照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见附件 6);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ULN;AST和ALT≤2.5倍ULN,肝癌或肝转移患者≤5倍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倍ULN,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只要PT或APTT在预期使用抗凝剂的治疗范围内);
10. 男性受试者和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服药后3个月内
排除标准:
1. 在入组前5年内罹患其他恶性肿瘤者,除了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
2. 以往治疗的不良反应未能恢复至CTCAE 5.0等级评分≤1级,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
3. 既往使用或正在使用CDK4/6为靶点的抗肿瘤药物;
4. 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多种因素;
5. 预计在本研究期间包括28 天筛选期有重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的外科手术);
6. 筛选期发现仍存在无法纠正的低钾血症和低镁血症;
7. 存在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大量胸水、腹水、盆腔积液)
8. 未经控制稳定的系统性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9. 首次服药前3 个月内出现过不稳定性心绞痛、心 肌梗死、心力衰竭;曾患有需药物治疗的或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的心率失常;任何被研究者认为不适于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心脏疾病等;筛选期检查发现心脏功能异常严重程度≥II 级(按照 NYHA 分级,见附件 7);
10. 有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史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或干细胞移植史;
11.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或活 动性梅毒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 的乙肝(DNA滴度不得高于 500 IU/mL或DNA拷贝数 不得高于 103 copies/mL)、已治愈的丙肝患者(HCV RNA检测阴性)和已治愈的梅毒患者(梅毒抗原阴性) 可以入组;
12. 首次服药前4周内有严重感染者;
13. 首次服药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14. 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依从性差者;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研究者认为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
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 河南省河南省肿瘤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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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本文涉及医疗内容为普遍适用性建议,仅供学习和参考,最终意见以临床医师诊断为准